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食糖,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20类食品82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814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京市江宁区士体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白萝卜,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二、高淳县桠溪镇建明日杂商店销售的砂糖桔,其中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三、浦口区李松宏水产销售店销售的黄鳝(活),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四、江北新区四季炊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标称兴文县金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汉笋,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兴文县金笋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五、南京市六合区吴超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红彩花生米,其中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六、高淳区叶欣艳小吃店销售的油条(自制),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七、南京百分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京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八、雨花台区乐翻拌小吃店使用的标称合肥惠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湿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九、南京鸿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鲫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十、南京市溧水区如海副食品超市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渝味漂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竹笋海带,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重庆市渝味漂香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十一、建邺区尔哈水饺店自行消毒的饺子盘(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十二、南京市玄武区宁蜀餐饮店使用的生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附件: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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