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东方八所王能怀蔬菜批发摊在东方市宝真市场内经营蔬菜类农产品,属于小摊贩。东方八所王能怀蔬菜批发摊无法提供经检验不合格豆芽的采购票据、购销记录台账及供货者的身份证等进货凭证,无法溯源。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东方八所王能怀蔬菜批发摊经营不合格豆芽及未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其行为已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论处。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及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市监规[2021]3号文,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市监规[2021]3号文,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豆芽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佰元(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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