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亿全站 欧亿体育官网欧亿全站 欧亿体育官网2019年9月11日,家住闽侯的陈依伯出门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陈依伯花了122.5元买下70斤芹菜。
随后,拉着70斤芹菜的陈依伯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转手赚了14元。
当天,百里之外的某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陈依伯卖给商行的7.5斤芹菜。
隔天,该超市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1年2月8日,陈依伯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纳了陈依伯的立功表现行为,责令陈依伯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因其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陈伯催告,督促陈伯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
经催告,陈依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福建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这个最近刷屏朋友圈子的案例不由让人想起2022年8月27日,“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
据央视新闻视频报道,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粮油蔬菜店主罗某表示,被告知芹菜不合格后,要提供进货的票据,罗某称当时票据丢了,也找不到了。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面对督查人员,榆林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承认“芹菜案”确实存在问题,在处罚上过罚不当。据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而这件福建的芹菜案告诉我们,面对不合理的处罚,除了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监督等方式外,还有一种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
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或相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执行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执行申请后的审查,实质为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161条对审查的标准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2)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3)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4)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见人民法院审查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是对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不予执行。
另外,还有一个监督渠道: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既有利于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裁决权利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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